舆情聚焦 | 从拼多多员工猝死,看资本如何将法律问题转化成公关问题

近日,拼多多员工加班后猝死于回家途中的新闻成为热点,拼多多官方账号进行回应、又火速删除以及其后的道歉,系列举动也让人困惑。人们没有看到企业对于自己的基层员工猝死进行正面的正式的回应,这是值得人们警惕的。

舆情聚焦 | 从拼多多员工猝死,看资本如何将法律问题转化成公关问题

近日,拼多多员工加班后猝死于回家途中的新闻成为热点,拼多多官方账号进行回应、又火速删除以及其后的道歉,系列举动也让人困惑。人们没有看到企业对于自己的基层员工猝死进行正面的正式的回应,这是值得人们警惕的。

1、看待平台员工猝死事件的两个维度

我们看到媒体和评论者就事论事,批评拼多多对于员工身体极限的压榨行为,并呼吁劳动法加大实施力度。这肯定是没有问题的,不过会流于简单肤浅。我们看拼多多员工猝死事件,应该从两个维度出发,才能获得更为全面的理解:

一是,2020年末由马云外滩讲话引发的针对平台的社会治理行动,已经直接触发了针对各大网络平台的网络舆情。各种关于平台的负面舆情开始不断爆出,除了拼多多,还有此前的国美、饿了么都有员工猝死的新闻。其实,我们应该将类似的猝死负面事件打包纳入关于各大网络平台的网络舆情中去,视作一个包括猝死、加班、系统软件剥削(外卖系统)、996007等一系列负面现象的舆情系列,这样才有利于我们从多维的视野理解此次猝死事件。也就是说,猝死事件只是平台舆情的系列内容之一,接下来还有更多的平台舆情会接连爆发;

二是,拼多多员工猝死事件不是孤立的事件,而是近年来发生于平台企业一系列猝死事件的其中之一,整体构成了一个消极的社会现象,意味着猝死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单独批评和拷问单个甚至是少数平台公司并无多大意义,这是一个整个社会氛围问题,应该从社会文化视角和法律视角来看待这个社会现象。

简而言之,我们应该明确地仿照日本的做法,将这种加班导致的猝死,直接定义为过劳死,并且将之视为眼下一种严重的社会现象,需要从企业文化和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进行社会治理。如果不能从这个角度来看待最新发生的拼多多员工猝死事件,只流于就事论事,很容易就止步于针对企业的道德批判,而忽视了制度的批判、法律的监管。从长远来说,如果不能从道德层面结晶为制度层面的成果,就无法遏止类似的猝死事件的发生,也无法保障更多弱势群体的生命财产权益。

2、残酷的代际竞争:80后、90后的职场命运

猝死事件让人难于接受之处,在于他们几乎都是年轻的生命。社交软件的流行,让他们鲜活的生命突然公开枯萎于众人眼前,难免让人产生恻隐之心。但考察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背景,会发现整整一代年轻人正处于历史上最为高压的时代。

中国在1995年接入国际互联网,自此之后,整个中国社会步入互联网时代,在激烈的网络舆情的浪潮中,中国的信息产业也高歌猛进。在中国的信息产业渐渐起步,并方兴未艾之际,正是80后年轻人步入职场的年代。随着信息产业从群雄逐鹿到大企业时代,再到今天的平台时代,90年代的最新一代年轻人又直接从学校进入各大平台成为员工。也就是说,中国的80后和90后的两代人,都是纯粹的网络职场人,是互联网的直接的被雇佣者,他们所有的生活,都处于一个巨大的软件系统之内。不少人遭遇过劳和过劳死,是他们受困于这个巨大的网络系统。

今天的中国,已经和美国同坐于世界信息产业的金字塔的塔尖,同样享有信息强国的荣光。美国有微软、GoogleFacebookTwitter等平台级企业,中国也相应地有腾讯、阿里巴巴、百度、京东、拼多多等大型平台企业。在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受惠于经济社会的全球化浪潮,中国经济突飞猛进,但是职场文化的“35岁现象却在中国社会划下了一道深刻的伤痕,影响了中国职场文化成为全球性价值观的步伐,并阻碍了中国职场人力资源和职场智慧的深入开发。

大型企业,尤其是大型平台,在招聘员工的时候,总是要标明年龄限于35周岁以下,或者员工一旦到了35岁,如果没有获得提拔或更高的成就,就要面临转岗或者失业。这是和网络公司技术更新换代节奏加快、相互竞争激烈、产品体验迭代争分夺秒、资本逐利本能驱使快速圈占市场、竞争力边界在于员工体力智力极限等特有的行业技术特点分不开的。但是无论如何,“35岁现象这种显著的政治不正确、赤裸裸的年龄歧视现象,在中国根深蒂固,长期大行其道,虽然深受诟病,但整个社会也无力扭转,正是因为中国社会职场处于卖方市场,垄断型的平台企业拥有巨大的话语权,35岁作为一道职场的硬杠杠,成为互联网企业和大型平台的人力资源护城河,本质上是维护互联网企业的根本利益,确保职场源源不断新鲜血液的供给。

35岁的灰色天花板,如同华盖罩顶,成为80后、90后的恶梦。未来避免踏入整个雷区,成为35岁被淘汰的药渣,加班只能成为宿命,并被升华为企业文化、一种职场价值观了,并被平台大佬们宣扬为一种人生的高光和荣耀。

3、经济爬坡时代:两种迥然不同的时代象征

一个国家或者社会处于急剧经济社会爬坡的时候,是需要群体和无数个体投入血肉之躯的,这可以是热情、智慧、精力,乃至生命。中国社会历经了多次爬坡,但是最显著的一次是建国后的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的激情时代,再一次就是加入WTO后成为世界制造大国这短短20年。五十年代的血肉之躯的投入,我们可以将铁人王进喜以抱病之躯奋力跳进油田制止井喷作为时代象征;到今天的经济大爬坡时代,除了体制内的典型,在体制外,我们能够想象到的血肉之躯的投入的象征,却是加班,以及富士康的十三连跳,还有接连发生的过劳死。这中间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精神是不是昂扬的、是不是充满希望的。五十年代的人们以希望燃烧生命,越发精彩,而今天是以燃烧生命为代价,换来一些大型企业的经济发展的希望。

如此之多的职场年轻人,在长年累月、看不到尽头的漫长加班氛围中,精神是萎靡的,前途是暗淡的,相比于身体的劳累,这种精神的摧残,才是导致过劳死的真正原因。富士康工厂无眠无休的生产线,给资本带来了源源不断的利润,可在打工的年轻群体眼里,却是漫漫看不到尽头的人生黑暗隧道。大型平台企业无休无止的加班,又有对于职场年龄、提拔雷区的恐惧,无异于滚滚而来碾压魂魄的生产线。这种对于人生希望扼杀的力度,是无出其右的。

当我们以上述视角看待眼下一些年轻生命在加班中逝去,就会理解拼多多员工的的死亡只是时代过劳死现象的一个缩影。我们不应该孤立地看待这个加班死亡现象,而应该将之放在一个较长的时序和较大的时代背景下,来理解一个大国崛起过程中的一些血肉之躯的极端付出,以及一些大型企业生产线作为“绞肉机榨取人力资源最后一滴油的极端的不人性和不人道。

4、资本如何将法律问题转换成了公关问题?

我们不能否认这些大型企业对于中国发展的巨大贡献,但在员工面临无休止的加班、一些个体遭受过劳死的时候,国家该做什么?企业该做什么?就成了我们考察此类事件的关键所在。

就以拼多多对员工的猝死事件来说,它不仅是公共舆论话题、公司伦理问题,但其本身更涉及到了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劳动法对于员工的权益保护问题。但是今天留给人们的印象就是官方账号的胡乱发文以及仓促删文,然后是对于发文、删文事件的道歉。至于对于该问题的正面回应、对于员工生命的态度、对于加班文化的整改态度,都还是一笔糊涂账。

也就是说,拼多多正在把一个严肃的法律事件,通过巧妙的话语设计和话题设置,转化成了一个公关事件,一个关于账号被轻率使用,又负责任地快速删除的公关故事。通过浓墨重彩的叙事和痕迹颇重的表演,把网民和群众的注意力吸引到了事情的前因后果上面和自己诚实可掬的道歉上面来了,寄望于围观者心一软,轻易就蒙混过关了。这和以前每次出现猝死事件、劳动法被罔视的时候,总是被公司的公关手法忽悠,堪称如出一辙,最后也确实不了了之。此前,就在人们对于996的所谓的企业文化进行热烈争论、就要形成批判性舆论的关头,互联网企业的大佬站出来为996文化站台背书,公开支持和赞誉,相当于意见领袖一锤定音,争论也就没了下文,996获得了合法合理性。

我们说加班导致猝死是个法律问题,因为这是个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理论上,这应该是《劳动法》能够涵盖的范畴。但是从很多人的论证结果来看,《劳动法》在这方面恰恰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劳动法》中关于加班的时间有相应的规定,但却对违法行为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这就使得劳动法失去了落地实施的可能性,也给了众多企业钻空子的机会。公众号“侠客岛”在评论此事的时候,提出:《劳动法》得长牙齿。但是如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这牙齿从何而来?从事态的进展看,上海劳动监察部门已介入开展检查,具体结果有待宣布。

5、建议成立过劳死调查机构,未雨绸缪预防潜在社会危机

加班过多导致员工的健康受损乃至猝死,虽然已经发生很多,可以说已经出现一个过劳死社会现象的苗头了。在经济蒸蒸日上发展的时候,这不会是个显著的社会问题,舆论会满足于一事一议、就事论事,企业一般也会为了息事宁人,给与一定的赔偿。但是需要警惕的是,如果因为疫情、中美贸易战等重大外部因素的影响,导致经济出现波动,企业为了生存,会加大对于员工工作时间的要求,加班更加频繁,可能会导致员工精神健康和身体健康出现更大范围的问题,从而成为一个广泛的社会现象,一旦这些受损者及其家属联合起来维权,就可能出现群体性事件,成为社会问题。有必要就此采取未雨绸缪之策。

从日本应对过劳死的现实实践看,过劳死成为社会问题,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日本经济开始走下坡路,因为生存压力大、加班频繁等原因,出现大量的过劳死事件,引发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日本的律师、医生等接受了过劳死的维权咨询活动,得到了市民和过劳死者家属的高度支持。

也就是说,在经济持续发展、一路高歌的时候,少数的猝死事件不是太大的问题,但是在经济有所波动、生存压力大增的时候,成为社会危机的风险就会大增。因此,我们建议,可以在拼多多员工猝死事件引发新一轮讨论的时候,相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成立类似“过劳死调查鉴定委员会”之类的机构,在企业员工出现猝死、过劳死、过劳性自杀事件的时候,能够及时介入调查,督促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劳动者权益保护,并协调进行相应的赔偿。

这样的机构,一方面是为《劳动法》增加可操作性,安装上维护权益的“牙齿”,另一方面,也是为社会的长远发展考虑,甚至为可能的社会问题的到来,提前进行风险危机的预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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