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聚焦 | “社死”:互联网背景下社交关系深度发展的新挑战

社交媒体在改变网络交往空间格局的同时,它钩织出的大网也正不断深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

舆情聚焦 | “社死”:互联网背景下社交关系深度发展的新挑战

今年8月,一段谷女士被偷拍的视频在网络流传,编造的聊天截图演绎出“少妇出轨快递小哥”的故事。12月26日,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发布通报称,已对郎某、何某网络诽谤他人一案依法立案侦查。虽然案情有了突破进展,但是受害人谷女士从被偷拍造谣至被原单位辞退,到求职时被拒绝,近几个月遭遇的“社死”影响远没有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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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死”全称“社会性死亡”,起初是指死亡的一个阶段,只有当一个人经历了“社会性死亡”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死亡。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社死”逐渐成为网络中一部分小众年轻人的一种自嘲,形容“在公众面前出丑,已经丢脸到没脸见人”。然而,在最近几起争议较大的社会性事件中“社死”一词被频频提及,伴随当事人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一系列影响,“社死”更多的指向了“网络暴力”。

社交关系虚拟化推动“社死”出现

移动互联网时代,社交媒体已经愈发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微信、微博不仅仅作为一种通讯工具存在,更多的成为了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公众通过社交平台彼此沟通联系,将原本现实生活中的社交关系重新在虚拟网络中组建起来。在这张新的社交网络中,个体之间更加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相互影响并由此产生强大的舆论传播力。

不论是“取快递被造谣出轨”的谷女士、“梁颖性侵事件”中的罗冠军还是“清华学姐事件”的学弟,当事件调查结果尚未定论时,舆论场中的道德审判就已经开始。涉事主角的个人信息、工作单位、学历背景甚至亲人信息都无一例外遭到曝光。过去,社交网络尚不发达,网民通过论坛发帖的手段反映问题、揭露身边事、“吐槽”不满,传播影响力十分有限,很难获得广泛关注。现在,人们借助社交媒体,一段聊天记录就可以随手转发一传十十传百层层传递,引发舆论震荡。可以看到,社交媒体在改变网络交往空间格局的同时,它钩织出的大网也正不断深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

“社死”的工具属性逐渐凸显

“网络暴力”与互联网的产生发展相伴而生,不管是最初的“人肉搜索”还是如今的“社会性死亡”都是“网络暴力”下舆论生态环境中的一种产物,只不过“人肉搜索”是形式,“社会性死亡”是结果。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分析认为,“社会性死亡”正由一种网络行为后果,逐渐演变为充满动机的“工具”,并且这种工具属性已蔓延至商业领域,代表现象就是“商业水军”产业链的出现与发展。可以看到,网络空间社交关系被紧密绑定的前提下,“网络暴力”正在由一种无意识的群体行为转变为攻击性强劲的“武器”手段。“清华学姐事件”中,在未明确真相之前,以“受害者”身份出现的学姐在朋友圈发文扬言要让学弟“社死”,企图利用自身的社交关系,以网络为工具对“学弟”发出道德指控。

其实“社死”的工具属性可以理解为公民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做出的一种行为,它是社交平台深度捆绑社会关系下的一种必然。当线下的社会关系网络转移到线上时,原本联系有限的个体,通过朋友圈点赞、评论等场景互动形式增进交流联系,个体之间相互加深影响的同时关系圈子也在不断延伸。这时,有目的的恶意攻击、不实的造谣信息就会犹如“病毒裂变”般通过这张大网层层传递,引发关注。

“社死”中的道德和法律问题

用非正义的手段去追求正义是不可能实现的。不管舆论的风向倒向谁,依靠“网络暴力”的手段永远不可能伸张正义。“社死”作为“网络暴力”的新升级,不论从道德还是法律层面来讲,都是有悖社会发展的存在。不少人将微博、微信作为私人所属空间,认为在私人空间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是社交媒体的私人属性本质上仍然是一种私人领域的公共化,只要你有好友,对他人的信息泄露、恶意诋毁都会被第三者看见,那么就会对当事人产生影响。

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来看,“社死”现象还存在不少需要关注的地方:道德层面上,用手中个人的信息为筹码,谋求让别人“社会性死亡”极有可能误伤无辜,最近几起新闻案件中,被“社死”的当事人最终都证明了“清白”。这种非理性、轻率的舆论审判将不利于构建风朗气清的网络空间。法律层面上,让他人“社死”并不符合程序正义,单纯为追求结果正义而采取的“以暴制暴”形式还存在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涉嫌侮辱、诽谤他人等违法行为。因此,针对“社死”还要重拳出击,政府部门采取法律措施手段,将其扼杀于萌芽。

整治“社死”还需监管发力

如果“社死”这种现象不能杜绝,对恶意谣言、个人信息泄露的行为不能予以遏止,那么下一个被“社会性死亡”的可能就是你我。国家层面目前已经在采取行动积极为“社死”提供法律支撑。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仅如此,对于“社死”这种“网络暴力”的新升级,还应该“对症下药”:

首先,对参与传播谣言的主体分级给予处罚。“社会性死亡”的源头在于个人信息的泄露。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相关部门加大对泄露个人信息行为惩处力度的同时,不应该只针对信息散播源头,对于参与传播的各个环节也都应当根据影响程度给予分级处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打击“法不责众”思想下的“毒瘤”。

其次,加强行业、个人网络行为规范。“社死”的工具属性形成了商业化的产业链,相关部门要加强网络把关,对从事“水军”“恶评”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完善对网络公关现象的监管;此外,部分网民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谣言信息的识别能力也是造成“社死”泛滥的重要原因。因此,相关部门还需加强网民的媒介素养教育,提高网络道德行为规范,让网络生态空间更加风朗气清。

最后,对于社交平台的监管也亟待完善。在涉及到个人敏感信息广泛传播时,平台方面应设置预警监测功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信息内容进行鉴别。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交平台管控,在现有基础上明确平台方作为传播主体的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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